返回第十一章 分析(1 / 2)四合院之我是学神首页

这还真不是王洛胡说八道的,1958~1960年,由于DYJ的兴起,全国开始了加快工业化进程,同时,交通、邮电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等事业也都开展“全民大办”,1960年冬,才被制止,但是,在这期间全国多了很多企业。

又由于经历了1959~1961年自然灾害,粮食供应趋紧,1962年5月27日国家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》,明确指出“职工人数还超过实际需要很多,城镇人口也大大超过了农业提供商品粮食和其他产品的负担能力。”

毕竟当时是属于计划经济时代,就业乃至粮食供应都是由国家统筹调配。国家确定:“全国职工人数应当在1961年年末的4170万人的基础上,再减少1056万人至1072万人。”

具体人数实际上分配到了工业、基本建设、交通运输邮电、农林、财贸、文教卫生等,城镇人口由1.2亿多人减少2,000万人。

精简的人员范围,主要是“1958年以来来自农村的职工,除了少数行业必须保留的一部分以外,一般地应当精减回乡。

1957年年底以前来自农村的职工,凡是能够回乡的,也应动员回乡。各单位来自农村的勤杂人员,能够回乡的,统要动员回乡。”

在当时虽然有城乡差别,但说实话经历了******,确实有一些农村地区(未受灾地区)的生活条件,特别是粮食供应方面要比城市好不少,这一批的精简退职职工的配合还是非常积极的。M.cascoo.net

1962年,国家出台了《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》,对于安置待遇,主要也是分为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两类情况。

1958年以来,参加工作的职工主要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助待遇。

对于临时工和合同工,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。工作半年以上的,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发放半个月到两个月本人工资的生产补助费。

对于长期工和学徒工,标准略高一些,发放1~3个月本人工资的生产补助费。

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,全部作为退职职工,按照一九五八年三月公布试行的《关于工人、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(草案)》的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,退职补助费是一次性的。

按照规定对于精减下来的老、弱、残职工,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安置,“职工退休后,在三个月内其原口粮定定量标准不变,从第四个月,一律按照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。”当时人们的退休待遇,除了退休费以外,实际上最主要的还是口粮供应。

对于不合乎退休条件的老、弱、残职工,可以作退职处理,对于家庭生活无依靠的,不发给退职补助费,改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,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