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1章 谁家扑克牌按“张”卖?
不过停顿没有持续太久,费一凡很快又顺着说了下去:
“案涉的这些卡套,并不属于该条司法解释第三款中的任何一种淫秽物品,应当将其拆开按张计算。
所以案涉这一千五百张卡套,属于第四款中的淫秽画片,应当按照走私淫秽物品罪做相应处理。”
说完之后,费一凡沉默了几秒,似乎还想补充,但犹豫了几下,还是坐了下来。
心里没来由的杂乱,让他很是烦躁。
“辩护人,你这边还有什么意见?”
付中超手里的卷宗翻来翻去,足足半分钟之后才对着任真说了句。
“这就是我最初对起诉书提出异议的原因。”
任真知道法官们在思考,所以说的很慢:
“从公诉人的发言我们可以看出,公诉人是将案涉卡套归为了该条司法解释第四款,由此得出了被告人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的结论。
但公诉人的论证逻辑,显然是存在很大问题的。
妹套到底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暂且不论,我想现在最重要的,是对案涉卡套做出准确的划分。”
公诉席上的费一凡明显有些坐不住了,正侧头跟白坤坤急促的说些什么。
“单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,我们其实找不到跟游戏卡套相关的规定,也就是说这个司法解释并不能对案涉卡套做出一个明确的分类。
而公诉人显然也明知这一点,所以才会给出了相应的论证。
公诉人的逻辑是,这条司法解释除去兜底性的第五款外,一共有四款。
案涉卡套跟第一款第二款提及的录像带、录音带明显划分不到一起,这没有问题。
但公诉人对于第三款是怎么解释的呢?”
任真有些玩味的看向费一凡:“公诉人说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扑克、书刊、画册这三种形式的淫秽物品,可以按照‘副’或者‘套’来计算。
案涉卡套不属于这三种中的任何一种,所以应该归为第四款的画片,拆开按‘张’来计算。
总结成一句话就是,因为不是第三款,所以就是第四款。
请问公诉人,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吗?”
法官们不约而同看向费一凡。
不用任真说,早在费一凡还在说话的时候,他们也察觉到费一凡的论证逻辑存在漏洞。
“我对于案涉卡套不属于该条司法解释第三款的观点没有问题,只是后面的论述可能有些不恰当。”
紧急的跟助理沟通了一下,费一凡倒也没说不出话来:
“辩护人有一点说的没错,该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哪个分类,是能够准确把案涉卡套包含进去的。
但是案涉卡套上印制的色情信息非常明显,应当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没有任何异议。
该司法解释第五款指出,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,也应根据相应规定承担刑事责任。
那在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分类标准的前提下,我们就要根据现有规定,做出相应的扩大解释。
从案涉卡套的外观特点来看,正面透明,背面印制有色情形象,跟该条司法解释第四款中的画片最为接近,因此按照一千五百张的数量定罪量刑并无不妥。”
嗯,这段话听起来还像是那么回事。
几位法官暗暗点头,早这么说不就没事了?
“辩护人有异议!”
任真立马就提出了质疑:“现有法律规定无法对案涉卡套准确分类,所以公诉人认为应当对相应法律规定做扩大解释,这点辩护人赞同,但公诉人此种扩大解释真的合理吗?
公诉人是从案涉卡套的外观特点做出区分,不觉得这种扩大解释的依据太过浮于表面了吗?”
浮于表面?
你以为是在写什么学术论文吗?难道我还要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几个方面,分个一二三四五六点出来吗?
费一凡觉得自己临场的发挥甚至比之前准备的还要完美,根本没把任真的质疑放在心上:“那你认为,应当使用何种依据来做扩大解释?”
“所谓淫秽物品,即是在一定程度上露骨宣扬色情,是从相应物品隐含的信息去判断的,就像同样都是光盘,有些之所以被认定为是淫秽物品,是因为其中刻录的影像内容不当,而非因为其是光盘。
所以对于淫秽物品的扩大解释,应当从案涉物品的作用,以及惯常的社会使用习惯去理解。
如果按照公诉人所说,仅仅因为案涉卡套的外形跟画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,就把它们认定是司法解释第四款中的淫秽画片,基本等同于指着一张光盘说,因为它是光盘,所以它是淫秽物品。
这显然不符合常人对淫秽物品这四个字的认知,纯属生搬硬套司法解释,难免有机械司法之嫌!”
审判席上,几位法官面面相觑。
嗯,虽然在骂机械司法,但说的不是我们法官,这扩大解释可不是我们做的。
公诉席上,费一凡则是深吸口气,把差点背过去的这口气缓了上来。
就算我承认伱说的有些道理,可我公诉人不要面子的吗?
旁听席上,看任真的发言如此激进,刘鑫源心脏都快跳出来了。
咱家以前也不是没打过官司,虽然没参与过刑事案件,但那些个律师,在法庭上哪个不是唯唯诺诺,起码表面上一片融洽。
哪像眼下这,如果不是秉持着职业素养,刘鑫源毫不怀疑,那个公诉人绝对想掀翻桌子指着任真的鼻子骂一顿。
“那按照你的解释方法,案涉卡套应该划分到哪类淫秽物品中?”
费一凡久久没有回应,还是付中超站了出来。